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荞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网友咨询: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律师补充: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