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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具有一定的多发性和普遍性,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切实维护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网友咨询: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要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行为人只有在“转贷牟利目的”的支配下,去实施本罪规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补充: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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