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行政处罚中,罚款“就高”规则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罚款要求违法者缴纳的钱款应当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措施,因而与执行罚相区别。罚款的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迫使行为人履行义务,使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
一事不再罚款制度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个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则只能一次,其他处罚种类不受此限。
“同一违法行为”实际上将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作为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表明“就高”不是以行政执法中具体处以的罚款数额为标准,而是以法律规范中罚款数额规定为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和裁量幅度选择,应当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从案件具体情况入手,判断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因素是否合理,以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尺度适当。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