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律师解答: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必须被认定为“轻微”,并且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了该行为。改正的方式可以是当场改正,如果无法当场改正,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正。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主观过错较小的;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等。
律师补充: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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