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网友咨询: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解答:
业主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界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1)建设单位未依法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物业资料,未依法提供配套公用设施、设备、公共部位及物业管理用房,未依法划拨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提供的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法定标准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非直接财产性的纠纷。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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