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律师解答:
业委会委员资格的终止情形分为自行终止和决定终止两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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