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以不当得利要回来吗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对彼此的情意,经常会互发红包或者转账,因此也出现有些情侣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因追要财务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以不当得利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一般不能以不当得利要回。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一方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等字眼,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等相关内容的,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如果是在情人节、一方的生日等一些比较特殊的日子,会向对方表达情意而发送520、1314、999等小额转账,这种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在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所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或者转账金额比较大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则是指男女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最终目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律师补充: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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