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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不同?

2024年01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剑指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司法解释自今年21日起实行。这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实质内容共6条,其中第五条第六条,是新增的两种彩礼返还规则。在确定彩礼返还比例时,这两类费用应当在彩礼中扣减:

1、支付彩礼后双方已实际开销的费用。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三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刘某支付朱某(女)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因此在最终需要退还的彩礼金额中对该部分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了扣减。

2、女方购买放置在男方处的嫁妆。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四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某(女)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女)需返还的彩礼金额扣除了这部分嫁妆的金额。

同时,《规定》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所区别,像节日、生日礼物、礼金等消费支出,金额较小,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而认定彩礼时要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综合判断。如果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又是在双方谈婚论嫁的阶段,符合当地习俗特征,有媒人参与或者双方父母见面,然后给付人和接收人是双方父母中有一方来参与,财物的价值又比较大,那这个时候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彩礼。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规定》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让他们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但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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