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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是否属于跳单行为

2024年11月16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年来房产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为有买房或卖房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于是便有人打起了“跳单”的主意。

  网友咨询:

  看房后找别的中介买房是否属于跳单行为?

  律师解答:

  “衡量买方是否属于“跳单”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买方在利用中介公司的信息、机会及服务选定房源后却不通过中介公司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如果买方拒不支付中介费用,房产中介可整理好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不构成“跳单”。

  如果两家中介公司都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衡量是否跳单的关键就在于中介的委托权限是否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那么在多家中介中选择中介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跳单行为。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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