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看房后换了中介买房属于“跳单”吗?
孟某通过A房屋中介公司去看房后,因房屋价格高于其可接受范围,又通过B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A房屋中介公司认为孟某的行为构成跳单,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孟某向其支付中介费11100元。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孟某支付A房屋中介公司中介费2000元。
看房后换中介买房属于“跳单”吗?
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中,孟某虽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但最终也未促成买卖涉案房屋的成交;且涉案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原告并不具有出售该房屋的独家代理,所以,孟某作为买房者其有权力选择更信赖的中介公司达成最后交易,不算跳单。但是鉴于被告孟某确实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最终根据公平原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2000元。
买房绕中介跳单要不得
有些人可能觉得绕过中介,直接和房主谈顶多算“道德问题”,其实并不是。买卖双方“跳单”的行为,是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成果、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违约行为。如果已经和中介签订了相关的找房合同或者这个房子是中介“独家”房源的话,在看完房子后的一段时间里,只要发生交易行为,都应该算中介的。也就是说跳单违法,即使跳过中介和房主签了合同,也需要给中介相应的报酬。
房屋中介往往会在《中介协议》中约定防跳单条款。“禁止跳单条款”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仍需考虑该条款约定是否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以及委托人是否利用了居间人的房源信息及机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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