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怎么办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经济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遇上“砍头息”怎么办?
律师解答:
“砍头息”是指,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未根据借条约定的本金金额交付借款,却预先扣除了部分本金作为利息。大白话就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利息、费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额来偿还,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所谓利息部分,就是“砍头息”。
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也应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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