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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和申报有何规定

2024年10月15日 法妞问答律师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认定和申报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职工债权是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对企业的债权。职工债权的包含下列项目: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而由破产管理人调查后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即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前。

  律师补充: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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