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人在退休时或者内退时身体健康状况依然良好,他们出于种种考虑,往往选择继续发挥余热。
网友咨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员工入职时,因为本人既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且不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人员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补充:
已办理退休手续,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作时受伤一般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如发生争议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实践中应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依法认定为工伤。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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