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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何规定

2024年09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公司的监事、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和公司的权利与利益受到侵害。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符合条件的股东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若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则可豁免前置程序。在实践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豁免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律师补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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