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何规定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时,不能简单的适用,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供求关系、市场价格等。当这些情况发生异常变动时,即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种无法预料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并且是在大众的主观意识中,都存在不可预料性。
5、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律师补充: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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