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房东可否主张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房东可否主张占有使用费?
律师解答:
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房屋占有使用费是指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履行期限届满、解除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相应费用。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律师补充: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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