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网友咨询: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情势变更的认定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价格涨落、政策影响等事由提出情势变更的主张,法官则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合同标的性质,相应情势发生的原因,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因素作出具体认定。
律师补充: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发生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合同双方还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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