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新颁布的法规超出了合同预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网友咨询:
新颁布的法规超出了合同预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超出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使得当事人当时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国家部委发布的政策文件,若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则不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以国家部委发布政策文件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情势,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未存在于头脑中或没有被明确地提出,但客观上构成合同缔结基础的那些情势。“变更”,需要认定发生的变更是“无法预见”的,是“重大变化”,重大到“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程度。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
1、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