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购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现在的房产交易中,期房交易占多数,购买期房有很大的风险,主要就是来源于期房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个风险就是延期交房。
网友咨询:
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购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律师补充: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人买房时,应注意查阅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有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判定该约定是否符合自己预期,如不符合预期应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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