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应当如何区分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网友咨询: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应当如何区分?
律师解答: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律师补充:
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时,不能简单的适用,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只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才能主张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如果合同签订之前客观事实就已经发生,这表明是可以预见的事实,所以不属于情势变更。如果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无法在更改,所以情势变更也就不适用了。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种无法预料不仅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并且是在大众的主观意识中,都存在不可预料性。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势变更的事实,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对于该事实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故此当事人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5.必须是合同依约履行显失公平。没有失去公平原则,那么就不能利用情势变更来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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