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订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网友咨询:
订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如成立项目公司,明确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监测评估;投融资期限和方式;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家政策等管理要求调整变化对特许经营者提出的相应要求,以及成本承担方式;政府承诺和保障;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等协议变更情形,提前终止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律师补充: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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