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入职登记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员工入职只填写了《入职登记表》,未签署书面合同,那么公司的《入职登记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呢?
网友咨询:
入职登记表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员工入职登记表,系劳动者入职,为方便用人单位准确掌握员工的基本信息、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入职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应看入职表的内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体现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若入职登记表记载了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且内容均经过双方协商后确定,即双方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已达成合意,且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发生,员工入职登记表从形式上已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要件,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实际作用。
若入职登记表仅载明了员工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经验、教育经历、家庭成员等情况,对于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报酬构成、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的要件未予载明,该入职登记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不能反映出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的合意,则入职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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