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赠送彩礼是我国的一项民间习惯,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网友咨询:
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解答:
一般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明确了三种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支付彩礼人生活困难。
婚前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综合考虑具体返还比例。另外,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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