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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2024年06月30日 法妞问答律师

  婚姻中,分居有多种情况,有因为工作的距离的,也有因为感情原因的。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的,其结局是可以预料到的。

  网友咨询: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前先分居的情况较为常见,子女在父母分居期间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费用往往是由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律师补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作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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