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要记载哪些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网友咨询: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要记载哪些内容?
律师解答: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总则;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监事);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附则。
律师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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