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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是一种案件相关文书送达方式,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送达平台、通讯账号(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化的方式将案件相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
网友咨询:
短信通知开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律师解答:
法院通知开庭的主要方式是向当事人发送传票,传票的送达方式多样,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在接到【XX法院公开平台】【XX人民法院】字样的短信,务必及时点击查看。如果确认通知为真实有效,则应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庭审;如果确认通知为虚假信息,则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律师补充: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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