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平等就业权是求职者在招聘阶段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网友咨询:
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平等就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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