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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赔偿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年08月09日 法妞问答律师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网友咨询:

  请求国家赔偿时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一)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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