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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便利或者提高效益,一些人会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这就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那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哪些区别?
网友咨询: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哪些区别
律师解答: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律师补充:
相邻权包括的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2.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
3.相邻地界关系。涉及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分界石;越界建筑物;越界竹木根枝;越界果实。
4.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
5.相邻环保关系。
6.相邻防险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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