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当庭认可,庭后能否反悔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认可对方的陈述,但庭后却反悔并全盘否认,那么法官对于其先前的自认事实该如何认定呢?
网友咨询:
当庭认可,庭后能否反悔?
律师解答:
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但具体能否反悔以及反悔的效力如何,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对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民事诉讼贯彻着“禁止反言”的诉讼原理和举证原则,以保证各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公平行使。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的陈述时,如不能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则法院通常会采信当事人第一次陈述的内容。
律师补充:
在一个文明理性的现代社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对承诺理应信守,不能出尔反尔,延伸到民事诉讼领域即为“禁止反言”规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做出的各种言词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