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网友咨询: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解答:
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出现了无法明确具体的侵害人、受益人时,当行为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保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却造成个人利益受损的,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可以向其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是要根据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决定补偿的数额。
律师补充: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的申报认定,一般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或者申请。行为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报基金会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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