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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2023年12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网友咨询: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律师解答: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律师补充: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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