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符合条件的股东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具体为,符合条件的股东以其名义提起诉讼之前,要先请求监事会或是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当监事会或是董事会无故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时出于对公司利益进行维护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但若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则可豁免前置程序。
律师补充: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对于此前曾经是股东,后续因为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的,即便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存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也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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