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赋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相互之间达成的、具有给付义务内容且载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并于债务人(担保人)怠于偿债时,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证明活动。
网友咨询: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