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公交车起步乘客摔倒,责任谁承担?
毕某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在毕某上车后未站好扶稳前,驾驶员启动车辆,毕某因车辆起步惯性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毕某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毕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毕某刷卡乘车,已经与甲公司形成合同关系。经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毕某左髌骨骨折符合公交车起步致乘车人摔倒,本次外伤与公交车起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交车方面占主要原因。因此毕某因公交车辆急刹车导致其摔伤属实,构成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毕某医疗费4万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等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与承运人成立客运合同关系。除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外,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上受伤一般主张侵权责任纠纷,在原告选择适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交公司运输规则综合判定违约责任。如双方均未有明确的证据且争议较大时,可引入司法鉴定,对成伤原因进行鉴定。该种纠纷,原告诉求项目种类较多,要从不同法律规定及政府出台的各种文件中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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