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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是房屋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承租人承租房屋,其目的一般是在房屋里面居住。而房屋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指定由谁享有房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
律师解答:
居住权的设立应经过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律师补充: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1、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这种明示的抛弃意思表示应当对所有权人作出。居住权人作出抛弃意思表示的,即发生消灭居住权的效力,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2、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设定的期间届满,居住权即时消灭,所有权的负担解除。
3、居住权人死亡:权利主体消灭,居住权也随之消灭。
4、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撤销。居住权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经过法院裁决,不得自行为之。
6、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房屋灭失,都会使居住权消灭。住房所有权人因此取得补偿费、赔偿金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如果居住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补偿请求权而要求适当安置。
7、权利混同。住房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
居住权消灭,在当事人之间消灭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应当归还住房,同时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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