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很多企业现在开始进行非全日制用工,它相比于全日制用工来说,时间比较灵活,也受很多应聘者的喜爱,但是有时会约定试用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可以约定吗?
网友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律师补充: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方式有:
1.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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