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保安换岗期间猝死认定工伤公司不服!
刘先生从事保安工作,在换岗期间不幸猝死,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换岗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将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保局根据调查情况,对刘先生作出视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保安公司的诉请。这是为何?
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及时抢救受伤员工,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而原告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职工刘先生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工伤补偿,此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关于保安公司提出刘先生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死亡,不应视同工伤的主张,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同事换岗之间的工作间歇,并非下班时间。
此外,结合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保安劳动合同书有关岗位职责的规定,刘先生的死亡地点亦未超出其工作范围。
本案中,保安公司未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刘先生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后不能及时得到工伤补偿,且刘先生刘先生是与同事换岗之间的工作间歇突发疾病,并非下班时间,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而保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刘先生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于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判断不应僵硬的局限于字面含义,需要根据工作者具体的工作性质、职责分工、工作的场所及灵活的工作时间综合考量,以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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