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上班51天迟到25次被解雇,公司的做法违法吗?
小周初入职场,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作近两个月后,小周本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公司以其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周某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最长期限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也对试用期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限制。
在此情况下,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不应仅限于学历学位、技能证书等客观条件,也应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主观评价,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
关于试用期,这些法律常识要了解!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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