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隔空助力抑郁症学生自杀并网上炫耀,获刑5年!
“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在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交流中,冯某诱导性的话语让学生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隔空教唆马某自杀后,冯某在网上炫耀“看,我刚送走的”。冯某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冯某上诉后,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决。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他人有自杀意图的前提下,为他人自杀准备工具、提供条件;二是他人没有自杀意图,教唆他人自杀并提供帮助。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行为人都是明知自己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能够起到引起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自杀者仍然能够对自己的生命充分支配,其死亡也并未违背自己的主观意志。因此,对于帮助他人自杀者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所以说,自杀不算犯罪,但是,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本案中,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马某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冯某对其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对马某产生了实质性的帮助,反映出其迫切追求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冯某通过网络以虚假的信息和引导性的言辞,成功地将马某引向死亡的边缘。这提示我们,互联网并不是一个法外之地,应当对网络行为建立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加强对引导性、暴力、自杀等危险话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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