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男子无自杀勇气砸死路人求死刑,法院如何判决?
男子周某因生活窘迫,有厌世心理欲自杀,但因无勇气,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戕害地面路人,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目的。2023年6月22日,周某再次从32楼楼道窗户及33楼楼顶天台等处,抛下数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被害人小美额部,致小美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某下楼查看发现有人被砸伤,遂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中,周某为达到判处死刑的目的,故意在闹市区高空抛物,致被害人小美死亡,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周某赔偿被害人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43611元。
周某高空抛物为什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前曾多次在人流量大的地点从高空抛物,危害着路过该地点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周某危害了抛物点周围的公共安全,并造成两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多次高空抛物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周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其涉案时无精神病,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另外,据周某供述及调查,其多次向楼下抛掷物品,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综上所述,周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要防止这样悲剧重演,全社会都需要做出努力:作为管理方,应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安全监管,及时设置警示标语,增加监控设备,严防死角。作为市民,则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或抛物行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远离事发地点。本案也警示我们,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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