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私闯水库玩摩托艇溺亡家属索128万,结果如何?
7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布一案件。2021年夏天,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致其溺水身亡。事后,刘某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而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
本案中,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因侧翻导致溺亡。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清楚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的危险性,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而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是营利性的公共场所,且水库管理者在事发前,已经在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诉求。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自己就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论何时都应当牢记安全第一,切莫因为一时疏忽,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