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男子受托帮接小孩未接上致孩子溺亡,法院判担责10%!
6月16日,广西高院发布案例,广西兴安一男子受托帮邻居接小孩,因未接上孩子发生溺亡。
2021年3月11日,谭晓晓的父亲谭伟余去学校接女儿放学时,临时受托将女儿同学黎晓雨、廖启晨接回家。没想黎晓雨不顾谭伟余叫喊,独自出校门离开坚持走小路回家。谭伟余无法追上便叫妻子转告黎晓雨 奶奶从河对面小路来接,不料,黎奶奶没能接到孙女。黎晓雨溺亡后,其父母向学校、谭伟余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4万余元。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晓雨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黎晓雨对负有法定监护责任。黎晓雨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晓雨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于黎晓雨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晓雨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而谭伟余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由黎丽诗、闫宏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伟余承担1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在本案中,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学校保安在发现两名学生无家长接放学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但保安只对一名学生尽到了管理职责,造成了另一名学生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管理,因此,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溺亡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时,可以将监护的职责委托给他人,这种委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那么受托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就负有照看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义务。
如果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导致未成年人自身受伤、死亡,或者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受托人就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接受委托,就要保障注意义务,切莫因疏忽大意造成意外事故。即使不存在故意,因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造成事故发生,需要提供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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