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月嫂烫伤1岁小孩,被判赔偿40万元!
父母因工作繁忙,到家政中心请月嫂照顾小孩,在此期间,如果小孩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张某与家政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聘用刘某为月嫂,并一次性交纳800元的中介费。在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刘某约定再续一个月,但未与家政中心签订合同。在此期间,刘某在准备早餐时把孩子烫伤,住院费20余万。后张某把月嫂刘某和家政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家政公司是属于中介性质,不属于员工管理制性质,每月工资有客户直接给月嫂发放,家政公司只是介绍作用,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去家政公司在续签合同,也没有交管理费,双方属于口头私签了家政服务合同,不应该有家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月嫂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本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说,保姆在照顾小孩因过失导致其受伤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小孩,在家政公司聘请家政服务员时要注意对其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查。同时,在签订三方合同时也要注意辨别中介公司与专业家政公司,中介公司仅仅收取介绍费,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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