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破坏该人和性,便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为了合理、平等地保护股权出让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股东必须对外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行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4.须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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