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知道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很重要的,而司法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但是有时候还不能作为证据,那么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律师补充: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鉴定意见是一种在事发后形成的书面的东西,属于言词证据。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
(一)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
(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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