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执行外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网友咨询:
执行外和解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程序开始前,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在执行法院备过案的协议,就是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和解的有益补充。
当事人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外和解协议全面、正确的履行好各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则有义务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协议后,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于程序的正常流转,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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