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如何听取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如何听取申请人意见?
律师解答:
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通过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工具听取申请人意见的,应当截屏存档,并形成书面记录。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律师补充:
下列情形属于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情形:
(一)听取当事人意见时被拒绝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即时通讯的音视频联系方式在三个以上不同工作日均无法接通,或者提供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的文字联系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均未应答的;
(三)当事人未提供互联网、电话等联系方式,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当事人表示事后提供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供的;
(五)其他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
上述情形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并记录在案,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