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时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时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律师解答: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也办理了登记,应当根据公示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若质权和抵押权都已公示,且公示顺序相同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应当质权优先。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先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设立,应当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律师补充: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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