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如何办理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网友咨询:
如何办理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律师解答:
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适用一般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依据抵押财产的性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模式或者登记对抗要件模式。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主体为抵押人、抵押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3)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4)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原件);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律师补充:
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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